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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 我们都要注意了!

    信息发布者:许海军
    2022-10-05 07:47:05   转载


    黄河滩人都要注意了⚠️

    大荔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输入风险,有效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开展,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应对疫情防控办公室统一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荔人员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瞒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隔离观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不参加、不配合区域核酸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地区,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拒不履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入荔通道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村庄、医院、宾馆、商业超市、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描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它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将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县,或逃避防疫卡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然侮辱、威胁、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职责,强行冲闯、出入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及攀爬、翻越、损坏防疫隔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灯会、联欢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性活动,聚众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非必要不离荔相关规定,应当履行报备手续未报备、擅自外出、聚集的,经劝阻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荔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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