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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强行与小偷发生关系?小偷却以强奸罪报警?

    黄河人家     2020-11-08 08:54:02     浏览:6    回复:0    点赞:6
    发帖人:黄河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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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岁的万女士公司聚餐 ,便和同事一起去饭店吃饭,随后还去了KTV喝了不少酒。酒局结束时已是深夜12点。万女士刚到家门口,却发现门敞开着,于是借着酒胆悄悄进入房间,发现一名20岁左右男子正在家里翻箱倒柜偷东西,万女士轻声上前一把拿垃圾桶扣住了小偷,拿开垃圾桶后发现对方是个帅哥,单身多年万女士瞬时间荷尔蒙涌上头,借着酒意便强行与小偷发生了关系,完事后也没有报警便将其放走。

    事后男子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在离开黄女士家后,报了警。请问:万女士构成强奸罪吗?小偷的盗窃罪成立吗?接下来中公法考小编为大家介绍介绍: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可能会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

    因此万女士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 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 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

    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因此,女子强奸男性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本案中,黄女士用绳子捆绑男子的暴力手段,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制猥亵罪。

    而小偷男子涉嫌盗窃罪属于盗窃罪既遂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 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或多发的均为男子性侵女子的案件,但女子性侵男子的案件并不鲜见,可能男子发生这样的事,难以启齿,因此,类似案件往往被雪藏。本案中,黄女士与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男子涉嫌入户盗窃罪,都应受到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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