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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死正在强奸女友的男子本不违法,却因后来行为将自已送进监狱

    黄河人家     2020-03-30 22:59:40     浏览:9    回复:0    点赞:6
    发帖人:黄河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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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死正在强奸女友的男子本不违法,却因后来行为将自已送进监狱

    来源:读派 

    【案例】黄某酒后寻至刚认识的女网友住处,却走错门进入女子王某屋内,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一开始王某反抗,但听黄某说了句“我是你网友”后,因她刚好在等一个网友,且当时没开灯,便顺从了。正在两人发生性关系时,王某的男网友到了,听到房间内异样的声音,便打开了灯,见状与黄某扭打在一起,王某这才明白过来到底是怎么回事,拿起屋内木棍狠狠打向黄某脑袋,两人一看王某不省人事,认为黄某已经死亡,便将黄某的尸体用床单捆绑,趁凌晨夜黑没有之机,将其扔入村边的养鱼塘内。后经法医院鉴定,黄某系溺水而亡。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为论述方便,笔者增删了个别情节,使得案件内容更充实,涉及的刑法理论更多。笔者声明,对案例的分析的基础建立在案件的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的证据已充分。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本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敬请指正,敬请讨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就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违法性。

    本案中,黄某是否具有强奸的故意呢?笔者持否定态度,从现场来看,黄某约的网友与王某比邻而居,且黄某与网友并没有见过面,恰巧王某也是一个人在等网友,因此,黄某没有强奸王某的故意,充其量具有过失,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才是犯罪,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罪可由过失构成,因此,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本案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为不法侵害,刑法第二十条中的不法侵害、犯罪,笔者认为,是指客观违法性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责任,即主观故意或过失无关,不是指违法与有责下的终极犯罪行为。因为,客观违法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如本案,虽然黄某因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但黄某的行为仍具有客观违法性,侵犯了王某的性的自已决定权,因此,王某及其男网友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直至无过当防卫。在王某及男网正当防卫下,黄某当时并没有死,至多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致黄某重伤。到此为止,王某及其男网友对于黄某的重伤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有义务报警并报120,等待处理,而王某与男网友后续毁灭证据而致黄某溺水死亡的行为涉嫌新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本案中,王某及其男友将黄某打倒,致其不省人事,应该预料到如果及时拨打120抢救,有可能挽回黄某的生命,而王某与男网友没有这么做,采取毁尸灭迹的方式致黄某溺水而亡,其行为至少具有间接故意,因此,王某及男网友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为间接故意。


    结语:本案中,王某及男网友的行为本来为正当防卫,如果将黄某及时送医,即使黄某死亡,也不需负刑事责任,而王某及男网友却没有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采取毁尸灭迹的违法行为,正是这一行为导致王某溺水死,因此,王某及其男网友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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